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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明确备案制 证监会重申支持企业自主选择上市地

时间:2023-02-20 02:13:11    来源 : 第一财经

作者: 杜卿卿


【资料图】

[ “和征求意见稿比起来,正式落地的新规监管规则和标准确实更加明确,负面清单也适当缩减了,从备案管理的途径上,还借鉴国内股票发行注册制管理建立了线上申报、沟通机制,备案结果也通过网站公示,非常便利。”不过,前述通商律所律师也提醒,部分核查要求是更严了的。 ]

2月17日,企业境内、境外上市规则都得到明确。

境内,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沪深主板3月4日开始“纳新”;境外,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规则,明确放宽直接境外发行上市在特定情形下的发行对象等限制,并重申“企业只要依法合规,不管去哪个市场发行上市都不会受到影响,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都会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并给予支持”。

证监会有关部分负责人晚间表示,备案管理对不符合资本对外开放实际和市场需要的限制,“能放开的坚决放开”、“能取消的一概取消”。

“相关部门在进一步提升境外上市监管规范化、透明度和便利化水平等方面具有强烈意愿并做出了努力,对于相关项目的参与方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相关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亦可能会出台与境外上市新规相适应的规则或披露指引,例如对于原有的H股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要求的修订等。

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2月19日表示,证监会在境外上市新规的答记者问中说的“按照最小、必要原则”划定负面清单、“科学划定监管范围”、“放管服”,并不只是说说而已。不过,他也提醒,这并不意味着境外上市备案的工作会轻松,正相反,哪怕和原本H股上市相比,境外上市新规的部分核查要求都可以说是更严了。

放宽多项限制,但部分核查“更严”

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备案管理相关制度规则,自2023年3月31日起实施。此次发布的制度规则共6项,包括《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下称《管理试行办法》)和5项配套指引。

《管理试行办法》主要有五大方面修改。一是完善监管制度。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明确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证券的适用情形。

二是明确备案要求。明确备案主体、备案时点、备案程序等要求。

三是加强监管协同。建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监管协调机制,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建立备案信息通报等机制。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明确未履行备案程序、备案材料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五是增强制度包容性。结合资本市场扩大对外开放实际和市场需要,放宽直接境外发行上市在特定情形下的发行对象限制;进一步便利“全流通”;放宽境外募集资金、派发股利币种的限制,满足企业在境外募集人民币的需求。配套指引内容涵盖监管规则适用、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报告内容、备案沟通、境外证券公司备案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备案要求。

“和征求意见稿比起来,正式落地的新规监管规则和标准确实更加明确,负面清单也适当缩减了,从备案管理的途径上,还借鉴国内股票发行注册制管理建立了线上申报、沟通机制,备案结果也通过网站公示,非常便利。”不过,前述通商律所律师也提醒,部分核查要求是更严了的。

比如,他认为,境外上市新规中对于股东的某些核查要求,明显是参照了A股审核标准的,最典型的就是股东穿透核查。

“境外上市新规中对于突击入股、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股东人数是否超200人等问题的核查标准,也和A股针对同类问题的核查标准基本一致,而原本H股上市审核过程中是不核查上述内容的。”他分析称,对于股份代持,除了不要求清理/解除代持以外,核查要求也和A股基本一致。类似的情况还有对于刑事犯罪和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也都参照了当前同类事项的A股核查要求。

境外上市与安全审查、

行业监管程序明确

“国家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方向不会改变。”中国证监会晚间表示,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规则的发布实施,将更好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到境外上市,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规范健康发展。

同时,证监会表示,安全审查和行业监管程序,都有比较清晰的适用标准范围和要求,与境外上市备案管理是相对独立的监管环节,企业对照相关规定自主判断、依法依规申报即可。

“只有在现有制度规则明确涉及安全审查、行业监管前置程序的情况下,企业才需要在申请备案时提交相应的监管文件。”证监会前述负责人举例称,比如,企业达到《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所规定标准的,应当在备案前依法履行网络安全审查程序;再比如,企业在境外发行可转债,应当根据外债管理部门规定要求事先履行外债审核登记程序,等等。

根据安排,《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已在境外发行上市的企业将视为存量企业,存量企业不要求立即备案,后续如涉及再融资等备案事项时按要求备案即可。

《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已获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如香港市场已通过聆讯、美国市场已获准注册等),但未完成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给予6个月过渡期。在6个月内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视为存量企业。如上述境内企业在6个月内需重新向境外监管机构履行发行上市程序(如香港市场需重新聆讯等)或者6个月内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要求备案。

对于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的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申请人,在批文有效期内可继续推进境外发行上市事宜。批文有效期满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要求备案。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停止受理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的行政许可申请,同时开始接收备案沟通申请。自《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开始接收备案申请。”证监会称。

对于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备案管理也将加强监管协同。证监会将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对满足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予以备案,支持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展壮大。

标签: 境外发行 中国证监会 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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