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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资讯:男子酒后骑车摔倒身亡,两名共饮者一人担责一人无责!为啥?

时间:2023-05-22 19:10:52    来源 : 极目新闻

三位朋友把酒言欢,不料归途中一人骑车摔倒身亡。事发后,死者妻子起诉两名共饮者,要求判决赔偿。最终,法院审理认定两名共饮者一人担责、一人无责!22日,山东高法就通报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案件。

姚某邀请朋友王某、吕某等人到家里聚餐,当晚大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喝了酒,但并未发生恶意劝酒行为。

聚餐结束,王某和吕某骑车回家,其他人由未饮酒的人送回家。吕某在回家途中摔倒,王某见状立即采取了一些救治措施,又拨打了救护车,待吕某被送往医院后方回家。后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吕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系其醉酒后未安全驾驶电动自行车,造成人车摔倒。吕某的死亡原因被鉴定为交通事故造成的颅脑严重损伤。

吕某的妻子认为姚某、王某作为吕某的同饮者,未尽到安全护送义务,应对吕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故将二人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姚某、王某分别对吕某死亡产生的100万元费用承担20%、10%的赔偿责任。

姚某辩称,当晚其劝阻吕某坐车回家,但吕某坚持要自己骑车,其已尽到照顾义务。王某辩称,其发现吕某骑车不稳时,一直跟随护送吕某,在吕某摔倒后也拨打了120,且其未恶意劝酒,故其不应承担责任。

针对吕某的死亡,姚某、王某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其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安全驾驶的行为是事故形成的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应当能够预见到过量饮酒且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可能会带来的危险后果,但其没有克制自身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酒后且未戴头盔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自身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关于姚某、王某二人应否担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日常生活中,因生日、升学、乔迁等喜事邀亲朋共同聚餐是一种情谊行为,其本身不是过错。但在聚餐中,共同饮酒人之间互负注意义务,包括事先提醒和事后照顾、保护、救助、妥善安置等义务,聚餐组织者的义务相对更大。

本案中,姚某作为组织者,对吕某应负有劝阻、照顾、护送等确保其安全的注意义务。事发当晚,饮酒结束已至深夜,人困倦、夜路难行,加之吕某饮酒后骑车,危险系数更高,姚某未能有效阻止吕某酒后驾驶,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未采取其他方式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王某作为参加者,在自身饮酒的情况下一路护送吕某,并采取救助措施,尽到了一定的安全照顾义务,原告无证据证明王某存在过错,故其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吕某死亡给其家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巨大精神痛苦的损害后果、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姚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5万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姚某向原告赔偿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新黄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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